在中外法律冲突持续深化、企业频繁陷入“遵守一国法即违反另一国法”的双重合规困境背景下,将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阻断办法》)的法定权利义务嵌入跨境交易合同,已成为中国企业应对域外单边长臂管辖、强化境外程序抗辩的关键工具。阻断条款(Blocking Clause)并非简单的格式文本,而是一套融合法律规则、合同设计、证据管理与国际法抗辩的系统性合规安排。合规观澜试从理论基础、场景适用、条款构造、落地执行四大维度,系统分析阻断条款的实践应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方案。
一、理论基础:阻断条款的合规价值与法律逻辑
(一)核心定位:从法定合规义务到合同约束
阻断条款的本质,是将中国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的强制性法律要求,转化为跨境合同的明确权利义务。其核心逻辑在于:固化中国法的优先适用地位,排除外国不当域外法律的不当适用;明确交易方不得因遵守外国单边制裁而违约,锁定履约底线;为企业在境内维权、境外抗辩提供直接合同依据,降低法律冲突风险。
(二)制度依托:我国“三位一体”反制体系
阻断条款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植于中国已构建的反外国制裁法律框架:《反外国制裁法》:确立“不遵守”“不执行”外国不当措施的法定义务;《阻断办法》:明确禁止承认、执行、适用外国不当域外法律;配套实施规定:将恶意诉讼、判决执行纳入反制范围,强化全链条保护。这一体系为阻断条款提供了上位法支撑,使其不再是企业间的任意约定,而是法定合规义务在合同层面的具体落实。
(三)实务价值:境内维权与境外抗辩双重赋能
对内:明确境外方违约后果,支持企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在境内起诉,实现“以打促和”。
对外:在美欧等域外司法程序中,证明企业行为系履行合同与遵守中国法的双重义务,为“国际礼让、外国主权强制”等抗辩提供关键证据。
二、场景适用:哪些跨境合同推荐设置阻断条款?
·阻断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交易,应聚焦高法律冲突、高长臂管辖风险的场景,精准配置,主要涵盖:
·货物与服务贸易:与美国、欧盟、英国等境外交易方的进出口、代工、分销、技术许可协议;
·供应链核心协议:涉及制裁清单相关主体、关键零部件、战略性物资的长期供货合同;
·金融与结算交易:美元清算、信用证、保函、跨境融资、资金托管协议;
·长期合作安排:投资并购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工程承包、海外项目运营协议;
三、阻断条款的核心结构
阻断条款的设计应当以中国法优先、境外制裁排除、违约严格追责、争议中国管辖为基本原则,形成结构完整、逻辑闭环、可直接用于抗辩与维权的合同规则体系,整体建议由四大核心部分构成:
(一)义务基准:法定合规转化
将中国反外国制裁与阻断法律规范转化为合同履行基准,明确履约的首要法律依据与行为边界。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须遵守《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及中国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决定等要求;
·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包括单边制裁、次级制裁及长臂管辖措施),拒绝、中止、终止或擅自变更合同义务;
·中国主管机关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禁令的,双方应按禁令执行,该等履行不构成违约。
(二)违约追责:强化威慑效力
明确违反阻断义务的法律后果,排除以境外制裁为由的免责可能,形成刚性约束。
·一方因执行外国不当域外法律或措施导致违约的,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该等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无权以此主张免责、合同解除或义务变更;
·违反本条款约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并追偿全部损失。
(三)争议解决:尽力争取中国管辖
将争议解决路径固定于中国裁判体系,保障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与维权效率。
·因本条款及合同引发的争议,优先由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审理;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境外方同意接受中国裁判管辖并配合相关裁决的跨境执行。
(四)程序衔接:对接行政合规
建立合同履行与中国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机制,夯实抗辩与维权的证据基础。
·如遇到外国不当域外措施干预合同履行的,相关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双方应配合开展豁免申请、证据提交等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执行外国机构的限制性要求;
·合同履行全过程应留存沟通记录、指令文件、报告材料等完整证据,作为境内外程序中合规抗辩与权利主张的依据。
四、阻断条款的全流程落地执行路径
阻断条款的制度价值最终依赖于落地执行,企业应围绕前置筛查、谈判签署、履行管控、触发应对、违约维权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并严守合规红线,确保条款可落地、可抗辩、可维权。
在交易启动阶段,企业应开展穿透式风险排查,全面核查交易对手、供应链及终端用户是否被列入SDN清单、实体清单及其他域外限制观察名单,综合评估交易触发次级制裁及连带制裁效应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被中国主管机关纳入阻断范围的风险。在合同谈判与签署环节,应将阻断条款作为不可协商的实质性条款,明确禁止单方删减或修改,同时要求境外交易方书面确认其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反外国制裁相关法律义务,确保缔约意思真实有效。
合同履行期间,企业须建立常态化合规管控机制,完整留存履约指令、往来函件、报告文件及主管机关禁令等证据材料,形成规范合规台账;如境外方以外国制裁为由提出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书面拒绝,并明确告知其须遵守中国法定义务。当触发中国阻断措施或主管机关发布禁令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申请合规指引或相关支持,严格遵循“不承认、不执行、不遵守”的要求开展履约安排,并同步固定全流程证据,为后续抗辩与维权奠定基础。若境外方拒不履行、执意执行外国不当域外措施构成违约,企业可立即考虑在中国境内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形成有效履约压力;亦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追究侵权责任,胜诉后依法执行境外方在华财产,实现“以打促履约”的目标。
在交易全流程管理中,企业必须严守合规底线,尽可能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优先遵守美国法”等适用法内容;灵活适配自身角色情况考虑将外国单边制裁及不当域外适用措施排除在不可抗力范围之外,杜绝境外方据此主张免责。争议解决条款应清晰锁定中国法院管辖或CIETAC仲裁,谨慎选择第三国管辖或仲裁机构,降低维权成本与跨境执行障碍;全程留存完整、连续的证据链,确保在境内维权与境外抗辩中均具备充分依据。通过上述闭环管理与风险防控,企业可将阻断条款从合同文本转化为切实有效的合规工具与维权武器。
五、结语
在跨境法律冲突常态化的当下,阻断条款已不是“可选条款”,而是中国企业跨境交易的标配防御工具。它既承载着中国反制裁法律的制度要求,又构建起合同层面的风险屏障;既能支撑企业在境内高效维权,又能强化在境外司法程序中的抗辩基础。企业应跳出“条款模板化”思维,将阻断条款嵌入合规体系、合同管理、证据留存、争议应对全流程,实现“法定规则、合同约定、实务执行、国际法抗辩”的一体化运作,在双重合规困境中牢牢掌握主动权。
来源:合规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