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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章程

发布者: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23

 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南塔809

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贸促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上级党组会议作为决策方式。 

 本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协助市贸促做好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贸促宣传、推广广州名优企业和品牌,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产品;为境外商务机构和企业在穗开展投资贸易提供政策咨询、联络、指引等服务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条  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保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在广州市贸促会党组领导下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凡属三重一大等事项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需经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组会等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按照有关程序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监督本单位公益性、服务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行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权利

     第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指导、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三)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支部委员会或市贸促会党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市贸促会党组工作安排的重大举措;

)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本单位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行政负责人职务为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十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置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根据《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124号)设3个内设机构:综合部、推广部、联络部。

本单位的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原则,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二十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政策咨询、联络、指引等服务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维护服务对象享受合法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网站、热线和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服务情况;

)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举办单位反映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十五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贸促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六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国家规定应对外公开的相关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六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七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四十  本章程于2025617日经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职工大会、党支部全体会议、市贸促会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十一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贸促委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心

四十三  本章程自20257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