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对列入公告目录的300项商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市商务局梳理了常见问题及答复,供各企业参考。
一、出口79号公告目录中商品,如何申请出口许可证,流程如何?
答复: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品在79号公告的目录中的须申请许可证,不在目录中商品无需申请),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进行线上申请,如果首次申请许可证,需在该系统先申请电子钥匙,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后,进入出口许可证系统进行申请,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提交审核。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签发电子许可证。
二、申请公告目录中商品的许可证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复:在申请许可证时,需线上填写申请表信息、双方盖章的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第一次出口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货物出口合同、质量合格证明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翻译版,出口合同中需列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进口商、目的国等。货物出口合同的商品规格型号、单价、进口商、目的国等应与申请表填写信息一致。加工贸易方式,还需要额外提交进口海关报关单。
三、出口许可证要求提供“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个证明需要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给生产商吗?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复:必须由实际生产企业(钢厂)出具,不能由贸易商自行开具。不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生产商对产品质量负责,证明中需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如GB/T、YB/T等)、检验结果、出厂日期、生产商公章。企业上传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开具证明的企业须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生产商信息”一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编号(如有)须与填写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编号”一致。
四、企业许可证的签发单位是哪里?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复: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在提价许可证申请时,发证机构选择广州市商务局,由广州市商务局签发电子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准,不跨年。
五、企业为首次申请许可证,申请电子钥匙有无指引?
答复:企业申请电子钥匙,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会邮寄给企业,一般需要7-10个工作日。具体指引可参考https://www.cacenter.com.cn/fwyzc/dkhzq/dkhfw/jckxkz/2020/5/3d247405201640d29a07c595d732d237978.html。或者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搜索电子钥匙申请,按照指引申请。
六、第一次申请钢铁产品出口,显示“配额属主库不存在,请联系商务部门”,或者出现申请表无法保存盖章等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由于企业在选择发证机关为广东省商务厅或默认为广东省商务厅,如为广州注册企业,请联系81097467,添加出口许可证群(569540363),发送营业执照给市商务局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修改企业属主库为广州市商务局。
七、钢铁出口许可证是“一批一证”还是“非一批一证”?
答复:《公告》所列部分钢铁产品出口许可证,在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下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在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须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八、企业如果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目录内的钢铁产品,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复:需要办理。
九、出口每批货物对应的“规格、等级”较多,一张许可证申请表填不下,怎么办?
答复:一个许可证最多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4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4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不能在申请时将多种规格等级模糊填报成1条信息。
十、质量合格证明可以提供外文的吗?必须有中文证明吗?另外质量合格证明依据标准必须是国标吗?
答复:外文证明需附上中文翻译版本。不要求是国标,生产商按照要求开具即可。
十一、企业出口的钢材,从钢厂出来后,经第三方企业加工后再出口,这种情况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由钢厂提供还是裁切的第三方企业提供?
答复:生产商开具。如果这里的第三方企业是生产商,可由其开具,证明材料中的生产商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编码均须与申请表填写的信息一致。
十二、企业自国外进口钢材后再出口,不做加工,生产商是国外企业,这种也要生产商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吗?
答复:在海关总署、商务部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79号公告中的商品均需要提供。
十三、有企业反应,申请时需填写国外企业英文名称,但无法翻译,或者翻译后也包含英文,系统无法录入。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答复:企业与外商沟通确认后填写中文名称。
十四、钢铁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执行时间是以货物报关时间为准,还是货物实际离境时间为准?
答复:以实际报关时间为准。
十五、出口许可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怎么填?
答复:申请出口货物的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10位商品编码填报,
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与出口许可证一致。
十六、企业申请许可证提交合同条款约定10%数量的限制,但企业生产出来的货物实际可能会超出10%,不能出口只能变成库存,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许可证审核中会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最大可交付数量(含溢短装条款)作为签发许可证数量的上限依据。建议企业合同阶段前置优化:灵活设置溢短装条款分批签约和分批申证,匹配生产节奏。若已知产能可能超原合同量,可与客户协商追加签订补充协议或新订单。
十七:钢材出口短溢装比例是多少?如果分批次出口,最后一批货物超过比例的是否无法出货?
答复: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出口煤炭、矿砂、粮食等大宗散装货物时,实际装运量略超许可证数量。 允许的溢短装比例一般为±5%内免证验放;对原油、成 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在正负3%以内免证验放。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 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规定溢装上限内计算钢铁产品在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下实行非一批一证,此种情况下溢短装数量为最后一次报关出口数量按比例溢短装后的允许量,其他一批一证的可按规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报关。
十八、出口许可证“单位”数量,怎么填?
答复:申请出口货物各项明细的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如合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在备注栏注明。申请出口货物数量。最大位数为9位阿拉伯数字,最小保留小数点后1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过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十九、 进口国(地区)、合同总数量怎么填?
答复:进口国(地区)指合同中列明的货物出口的最终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不能使用地区名,如欧盟等。如对中国(境内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进口国(地区)应填报“中国”。合同中应有进口国信息。
合同总数量:是指合同中需要办理许可证商品的总数量。
二十、企业出口合同条款中,中外方约定10%的公差数量,企业申请许可证证面数量是否可超出合同数量?
答复:许可证数量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值,如果出口100kg,合同约定+10%,许可证申请数量不能大于110kg。
二十一、对非国产钢铁申请钢铁出口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答复:允许企业为非国内生产的钢铁产品申请出口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物出口合同;
(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情况说明,并附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能够证明该出口产品属于非国内生产的钢铁产品的依据。
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材料,则允许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在“生产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填写18位0。
二十二、企业以承包工程方式出口钢铁产品,也是按照79号公告提供材料吗?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吗?
答复:企业以承包工程出口钢铁产品,除了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外,还需要额外提供承包工程的备案材料或立项回执。
二十三、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可否使用一个合同,分批申请许可证?
答复:如果是大合同,分批出口,可分批申请许可证,在申请时,附加信息中注明合同号,如:合同总数量为XX,第一次出口XX,第二次出口XX,本次为第几次申请,出口数量多少KG。
二十四、许可证信息填写错误,需要修改怎么办?
许可证如果已经签发但未报关,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删证后,再重新申请。许可证如果已经签发并清关,无法删除和修改。
如许可证已提交初审,还未初审前,企业可提交撤销申请。
二十五、企业是跟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做B2B跨境贸易,钢铁产品都是后台系统发货单形式,平台不跟他们签正式出口合同,这种如何处理?
答复:建议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海外仓业务时,原则上也应提供出口合同。如因货物出口时暂未形成交易,无法提供出口合同的,企业需提供相关凭证。一是企业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二是企业使用电商平台库存仓储的证明(如扣款信息等,需体现企业信息)。三是在电商平台的商品详情页及待发货商品信息(应能体现发货商品与领证商品有对应关系)。四是货件标签(应能体现目的国等货件信息)。企业应按规定提交其他许可证申请材料。
商务部许可证局将在后续核查抽查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邮件,证明货物确已出口至海外仓。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商务部许可证局已在企业端进行了弹窗说明,请各企业留意,以商务部最终解释为准。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